
肖桂林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看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协调给民众带来的麻烦
2008-10-19 21:19:33 来源:
2006年1月23日由民政部和国家档案管理局颁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而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诉讼时,要求提供结婚证原件或者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否则不予立案。这样就出现了相互抵触的尴尬局面,也就是“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实际上无法操作。
为了便于民众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恳切期望政府有关部门在制订政策和规章时,与相关部门取得协调
- 大家都在看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